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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 16 2007, 4:25 AM EDT wangpeng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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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nge: (二) 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,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,中國皆將認為最惠國。 (三) 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,有損中國之利益者,須重新審定,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。 (四) 中國所借外債,當在使中國政治上、實業上,不受損失之範圍內,保證並償還之。 (五) 庚子賠款,當完全畫作教育經費。 (六) 中國境內不負責任之政府,如賄選、僭竊之北京政府,其所借外債,非以增進人民之幸福,乃為維持軍閥之地位,俾得行使賄買,侵吞盜用,此等債款,中國人民不負償還之責任。 (七) 召集各省職業團體(銀行界、商會等)、社會團體(教育機關等),組織會議,籌備償還外債之方法,以求脫離因困頓於債務而陷於國際的半殖民地之地位。 乙 對內政策 (一) 關於中央及地方之許可權限,採均權主義。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,劃歸中央,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,劃歸地方,不偏於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。 (二) 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,自舉省長,但省憲不得與國憲相抵觸。省長一方面為本省自治之監督,一方面受中央指揮,以處理國家行政事務。 (三) 確定縣為自治單位。自治之縣,其人民有直接選舉及罷免官吏之權,有直接創制及複決法律之權。土地之稅收,地價之增益,公地之生產,山林川澤之息,礦產水力之利,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,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,及應育幼、養老、濟貧、救災、衛生等各種公共之需要。各縣之天然富源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,本縣資力不能發展興辦者,國家當加以協助。其所獲純利,國家與地方均之。各縣對於國家之負擔,當以縣歲入百分之幾為國家之收入,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,不得超過於百分之五十。 (四) 實行普通選舉制,廢除以資產為標準之階級選舉。 (五) 釐訂各種考試制度,以救選舉制度之窮。 (六) 確定人民有集會、結社、言論、出版、居住、信仰之完全自由權。 (七) 將現時募兵制度漸改為徵兵制度,同注意改善下級軍官及兵士之經濟狀況,並增進其法律地位,施行軍隊中之農業教育及職業教育,嚴定軍官之資格,改革任免軍官之方法。 (八) 嚴定田賦地稅之法定額,禁止一切額外徵收,如釐金等類,當一切廢絕之。﹝註2﹞ (九) 清查戶口,整理耕地,調正糧食之產銷,以謀民食之均足。 (十) 改良農村組織,增進農人生活。    View changes from previous version. (Word count: 1)
Apr 16 2007, 4:24 AM EDT wangpeng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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