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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 16 2007, 4:30 AM EDT wangpeng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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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nge: 以下為孫文於1924年所起草的《國民政府建國大綱》。經國民黨第1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後,於1924年4月12日公佈。這裡重新編註標點符號。 以下為孫文於1924年所起草的《國民政府建國大綱》。經國民黨第1次全國代表大會審議後,於1924年4月12日公佈。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一 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、五權憲法,以建設中華民國。 二 建設之首要在民生。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,政府當與人民協力,共謀農業之發展,以足民食;共謀織造之發展,以裕民衣;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,以樂民居;修治道路、運河,以利民行。 三 其次為民權。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,政府當訓導之,以行使其選舉權,行使其罷官權,行使其創制權,行使其複決權。 四 其三為民族。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,政府當扶植之,使之能自決自治。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,政府當抵禦之,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,以恢復我國際平等、國家獨立。 五 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:一曰軍政時期,二曰訓政時期,三曰憲政時期。 六 在軍政時期,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。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,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,而促進國家之統一。 七 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,則為訓政開始之時,而軍政停止之日。 八 在訓政時期,政府當派曾經訓練、考試合格之員,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。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,全縣土地測量完竣,全縣警衛辦理妥善,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,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,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,誓行革命之主義者,得選舉縣官,以執行一縣之政事,得選舉議員,以議立一縣之法律,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。 九 一完全自治之縣,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,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,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,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。 十 每縣開創自治之時,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,其法由地主自報之,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,並可隨時照價收買。自此次報價之後,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,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,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,而原主不得而私之。 十一 土地之歲收,地價之增益,公地之生產,山林川澤之息,礦產水力之利,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,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,及育幼、養老、濟貧、救災、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。 十二 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,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,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,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。而所獲之純利,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。 十三 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,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,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。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,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。 十四 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,得選國民代表一員,以組織代表會,參預中央政事。 十五 凡候選及任命官員,無論中央與地方,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。 十六 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,則為憲政開始時期。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,以為本省自治之監督。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,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。   View changes from previous version. (Word count: 1)
Apr 16 2007, 4:12 AM EDT wangpeng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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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r 16 2007, 4:05 AM EDT wangpeng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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